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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《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7月1日起施行
桑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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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5-31 01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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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7月1日起施行
今后,餐饮业生产经营者承办100人以上聚餐和重大接待活动时,应当对所供应的食品留样,并保存48小时。否则,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日前,市长冀纯堂签发市政府令,《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在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,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启动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,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,保护好现场,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、工具、设备,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。违反以上规定的,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,同一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,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。同时,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距离粪坑、污水池、垃圾场(站)、旱厕、饲养场等污染源半径不小于25米;应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,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、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分开收集。如果违反以上规定,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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